1、反诉提出的期限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而非举证期限届满前。
2、反诉应当用裁定形式驳回,不能仅仅在“本院认为”部分驳回。
3、二审中未对驳回反诉的裁定提出上诉,再审中提出的,法院不予审理。
4、二审中当事人提出反诉,法院对反诉不予受理。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5、提出反诉后未依法交纳诉讼费,对其反诉不予审理。
6、提出反诉,却对反诉未进行审理,缴纳反诉费的,可向一审法院要求退还反诉费。
7、本诉被告只能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起反诉,不能以本诉中其他被告作为反诉被告。
8、反诉中可基于与本诉的相同事实追加本诉案外人作为反诉的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