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法院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原则,多余指定原则与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是性质不相容的。
 
专利多余指定原则在我国专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文规定,仅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操作规则。随着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确立了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多余指定原则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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