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常出现双方当事人将结算之前债权债务转化为借款的情况,实务中对此行为的性质存在不同看法。对于这类案件的证据认定,不能仅仅依靠单一证据,要从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由于债的形成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发生,既可能因为民间借贷而产生,也有可能因为买卖、租赁、劳务、损害赔偿等而产生,还有可能基于其他违法行为而产生。
 

民间借贷
 
所以,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可以转化为借款,但这种转化至少要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件:
 
(1)基于合法的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2)转化为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3)转化为借款所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法定的标准;
 
(4)转化为借款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
 
基础关系违法导致借贷无效
 
基本案情:
 
顾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顾某委托赵某为其女儿上大学帮忙。顾某按赵某所说,将10000元请托款于2011年上半年汇入柏某银行帐户,后又委托朋友付给赵某20000元请托款。应顾某要求,赵某向顾某后补借据一份,载明:“借到顾某人民币叁万元整。据30000-今借人:赵某2011.8.14”。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款项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过程与顾某女儿入学时间、顾某为女儿入学确向赵某请托等事实相吻合,再结合顾某对该笔债权的处理方式,足以认定该笔借款实为顾某交付赵某用于请托他人为其女儿上大学之用。双方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遂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些借条、借据字面上反映的是借贷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事实,而是由某些其他基础关系引起的转化型借贷关系。对该类案件,应具体分析其基础关系而依法认定其效力。对于合法的请托,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对于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转条”中超出法定利率的部分无效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0日,甲向乙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间,甲向乙支付了30000元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甲乙双方结算,甲应偿还乙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18000元,由于甲不能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甲遂于2012年2月12日向乙出具借款金额为218000元,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一年的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一直未归还借款和利息,乙提起诉讼,要求甲归还借款218000元,并支付以218000元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前述案例为例,依照“转条”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300320元,超过了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296000元。
 
因此该案例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其利率超过年利率的24%,故只对年利率为24%的部分本息和进行保护。

如果还有更多问题,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选择选择在线咨询
没有找到想要的答案?点我咨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