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再次犯罪,属于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划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需从重处罚的原则。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按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按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根据《刑法》第65条的划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划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流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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