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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分对侵权人的威慑水平比民事诉讼的经济发展赔付要大的多,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有关裁定在中国司空见惯,侵权人被刑事处分,不仅限于侵权商标、著作权等搅乱市场经济体制案子。侵犯商业机密、专利权等技术类支配权的侵权人都是可以入刑的。
 
纵观专利法和刑法条文,与刑事责任相关的专利侵权法条只有两条,其中在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内容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假冒专利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同时满足假冒他人专利以及情节严重这二个要件。那么,什么样的专利违法行为才属于假冒他人专利且情节严重呢?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具体说明。
 
案例1:张某、郑某某制造销售假冒他人专利产品案【4】。
 
基本案情:
 
张某某是名称为“可调节温度的安全水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郑某某未经许可,在其组织生产的“xx”牌养生床垫的外包装盒上印制了上述专利的专利号,并将假冒的专利产品销售给多个案外人。经查被告人张某、郑某某销售假冒专利床垫金额达160多万元。
 
法院认定:
 
被告人张某、郑某某未经许可,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依法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假冒专利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为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分别判处张某、郑某某期限不同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案例分析: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假冒他人专利权的专利侵权案件,首先,二被告在其组织生产、销售的养生床垫外包装盒上印制他人专利号(即实施假冒专利行为)时,被假冒的他人专利还处于有效状态,即专利是真实存在的;其次,对于未经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许可冒充其专利,构成假冒专利罪还需要一定数额要求,即非法经营额达到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或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才属于情节严重,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参见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3】)。
 
案例2:熊某变造他人专利申请文件案【5】
 
基本案情:
 
 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是“一种防蓝光光学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将上述专利申请文件的专利申请号“XX1”篡改为“XX2”,并用于网店销售的防蓝光眼镜产品广告宣传页面,误导消费者,非法经营数额达50多万元。
 
法院认定:
 
熊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未经专利申请人许可,擅自篡改权利人的专利(申请)号,变造权利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并在其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熊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情况,依照刑法和最高院、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分析: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没有在涉案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但在其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了经过伪造的他人的专利申请文件(该专利申请最终获得了授权)使公众误认为其实施的是专利技术,也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其非法经营额超过20万元,社会危害程度已达到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需要刑法调整的条件,通过判处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实现震慑社会公众依法尊重他人权利的社会效果。
 
案例3:孙某某组织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产品案【6】
 
基本案情:
 
周某某是专利号为ZL20101027××××.4的发明专利和专利号为ZL20102052××××.5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孙某某是专利号为ZL20132001××××.2和ZL20132015××××.8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公诉机关指控,为吸引客户,提高销售量,被告人孙某某未经周某某许可,指使工人在其生产的贴窗机显著位置上粘贴带有上述四项专利号的标识,经营期间共向39家企业销售贴窗机41台,销售数额为727660元;经公安机关对购买者核实,确定带有被害人周某某专利号标识的贴窗机共16台,销售额为290020元,纯利润为48000元。
 
法院认定:
 
被告人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他人许可,在其制造的产品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对专利权人的侵权程度,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出违法所得上交国库。
 
案例分析: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的产品标识包含有自己的两项专利,但在没有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还标识了他人的两项专利号,因此仍然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关于情节严重的判定,虽然其违法所得数额(48000元)不满足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条件(即假冒两项以上的他人专利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但其非法经营额(290020元)已经达到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即假冒两项以上的他人专利的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依然满足假冒他人专利罪的构成要件。
 
小结:
 
通过分析以上案例可知,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不仅包括未经许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还包括伪造专利证书或专利文件等进行宣传,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其实施的是专利技术/专利设计的行为。关于情节严重,法院一般都是参照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认定。另外,法院在审理假冒他人专利案件时,没有对侵权产品和被假冒的专利进行比对,说明假冒他人专利并不以实际侵犯专利技术/设计为前提,主要打击的是侵权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使公众误认为其实施的是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的行为。
 
对于有专利产品的企业,一般都会将专利权作为亮点进行宣传,并将专利信息按照相关要求标注在产品和包装上,如果不法分子模仿全部包装,达到一定数额时,能够以刑法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罪予以震慑惩处,实现保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
 
需要提醒相关企业经营者注意的是,虽然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已经终止的专利或已经被无效的专利等其他假冒专利行为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此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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