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美宣佳”“美惠佳”、在店内各处“借用”标签,这些山寨伎俩统统被识破。11月13日,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5家商铺因山寨“美宜佳”被起诉,被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在店内各处使用“真身”品牌标识
 
“美宜佳”便利店在东莞随处可见,作为知名连锁便利店品牌,其注册商标曾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荣誉,该公司也曾获得“十佳连锁经营企业”。如此知名,“山寨”商标侵权一直困扰着该品牌。
 
此前,美宜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带着公证人员一起来到位于清溪镇渔樑围村的清欢日用品店,塘厦镇的桂生日用品店和昌勇副食品店三间商铺,不约而同地看到这些商铺招牌、门口帐篷、收银台、商铺内的冰柜上等各处均标有“美宜佳”字样。法院认为,公证书所记载的店铺招牌、门口帐篷、冰柜、收银台等各处使用了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具有搭便车、攀附美宜佳公司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所以认定三间日用品店侵权行为成立。被诉结果: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改名“美宣佳”“美惠佳”鱼目混珠
 
刘江百货店系于2006年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东莞市清溪镇。当美宜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带着公证人员一起来到该商铺时,他们都看到商铺招牌标有“美宣佳”字样,还观察到该店悬挂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登记的却不是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另一家东佳百货店也系个体工商户,位于厚街,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商店的招牌上有“美惠佳”的标识,并责令该店在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本案中,两家百货店作为经营日用品的零售店,在其店铺招牌上使用的标识,与第1357301号注册商标“美宜佳”相比,二者均包含“美”“佳”二字,且其中一家使用标识中的“宣”字与“宜”字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两家百货店的行为侵犯了第13573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法有据。被诉结果: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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