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30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小米公司构成侵权,需承担 1200 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杭州联安维权合理开支 10.38 万元,共计 1210.38 万元。
 
 
12 月 30 日晚间,小米官方发表声明澄清,「米家」商标所保证的绝大部分权益均与此诉讼无关,不影响小米对「米家」商标的使用。小米进一步解释,杭州联安所拥有商标是「MIKA 米家」,而小米拥有、使用的是「MIJIA」、「米家」及相关组合。同时,小米对于判决中提及的 30% 利润也不认同,因为小米硬件综合税后净利润率低于 1%。小米强调,将及时提起上诉,尽快解决双方争议,维护小米自身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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