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汉字源远流长,不少的字读音相同,字形也相差无几,就比如“梁”和“粱”,就差两笔,但是在商标上,可就闹出事端了。
 
近日,耗时四年的西安“玉浮梁”商标纠纷案,随着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而落下了帷幕。“玉浮梁”与“玉浮粱”,一字之差,两笔之别,三家企业对铺公堂。
 

 
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就再审申请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安饮食公司)、西安大业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大业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卫尔康安公司)就“玉浮梁”商标纠纷再审申请案,作出裁定,驳回西安饮食公司的再审申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申请人西安饮食公司是一家餐饮集团企业,公司旗下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饭庄食品分公司(下称西安饭庄)的黄桂稠酒因其独具的特色而备受消费者青睐。
 
据了解,稠酒是西安当地人待客的风味佳酿,西安饭庄将自己推出的黄桂稠酒精品命名为“玉浮粱”。
 
2014年6月,西安饮食公司曾提出第14577764号“玉浮粱”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米酒、黄酒、白酒等第33类商品上,但未被核准注册。
 

 
被申请人卫尔康安公司在2008年6月出第6774197号“玉浮梁”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0年4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该负责人表示,“玉浮梁”作为酒类商品的品牌名称,具有丰厚的文化底蕴。“玉浮梁”品牌源于古籍《清异录》中记载的“李太白好饮玉浮梁”。
 
各赢一轮
 
一审时,申请人西安饮食公司赢得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尽管西安饮食公司及西安大业公司生产、销售的稠酒商品上使用的“玉浮梁”与“玉浮粱”字样,与卫尔康安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但是西安饮食公司所生产和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玉浮梁”稠酒在外包装上均显著标明“西安饭庄”字样,是对商品来源的明示。
 
西安饭庄在西安地区餐饮业中有较高知名度,对“西安饭庄”字样的显著标识能够起到与卫尔康安公司授权生产商品相区别的作用。“玉浮梁”字样并不会成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唯一标识,西安饮食公司对“玉浮梁”字样的使用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据此,法院认定西安饮食公司使用“玉浮梁”字样不侵犯卫尔康安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卫尔康安不服,上诉至陕西高院。
 
陕西高院经审理认为,西安饮食公司的稠酒在本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影响力的取得很大程度上是来自于“西安饭庄”这一注册商标,并非来自于西安饮食公司对于“玉浮梁”商标的使用。
 
西安饭庄销售的稠酒的知名度、影响力与“玉浮梁”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不是同一个范畴,应当区别分析。在先使用的抗辩,需要在先使用人已经在在先使用的商标上积累了有一定影响的商誉。
 
在该案中,西安饮食公司需要证明其在卫尔康安公司申请日前已经在使用的“玉浮梁”商标上取得了一定影响,但西安饮食公司未能对此进行充分举证证明。
 
此外,西安饭庄同时销售了使用“玉浮梁”和“玉浮粱”商标的稠酒和未使用涉案商标的稠酒,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的使用对西安饮食公司不同稠酒产品销量的大小具有影响。
 
据此,陕西高院判令西安饮食公司、大业公司停止侵犯卫尔康安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卫尔康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余元。
 
最高院支持卫尔康安
 
西安饮食公司、大业公司不服陕西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随后最高院驳回了申请人西安饮食公司、大业公司的的再审申请。
 
历时四年的“玉浮梁”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商标在企业尤其是酒类企业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商标品牌战略是一个企业成功的必经之路。
 
企业需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商标注册的保护力度,真正让商标成为企业的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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