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青春有你2》新一期的播出,从节目开播就拥有很高关注度的网红林小宅带来了她在这一节目中的舞台首秀。她表演了唱跳曲目《都是你的》和舞蹈“美少女战士”。但这只舞蹈却因为很快被网友爆出涉嫌抄袭而备受争议。
 
网友指出,林小宅的这段舞蹈抄袭了The Fame的兔子老师的原创编舞,这位兔子老师的同行也站出来指责林小宅的抄袭行为。
 
在经过网友对这一抄袭行为的猛烈抨击后,林小宅的编舞老师站出来进行了道歉,称由于自己工作上的疏忽未能对原创者进行署名,对侵犯了原创作者的版权感到抱歉,并表示愿意为此失误负责。
 
近些年来,我国因版权问题而产生的纷争不断,例如去年,Papi酱旗下视频博主就因短视频配乐未经许可使用涉嫌侵权而被起诉,并引发了大家对于短视频版权问题的讨论。这些现象反映了当前大家的版权意识越来越浓,对版权问题越来越重视。那么你对版权相关的知识了解多少呢?不妨一起来梳理一下吧!
 
一、版权的产生与发展
 
版权(Copyright,也叫著作权),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从传播学的角度来说,版权可以视作内容的原作者决定作品是否传播、如何传播以及依法享受作品传播过程中带来的权益。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这里所说的“完成”是一个相对的说法,主要是指创作者的内容具有法定作品的构成条件,就可以称为“作品”而享受版权法律保护。
 
在印刷技术发明之前,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作品即已存在,虽然现代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很长一个历史时期内已经出现,但由于口头文化下文本的复制主要靠人工抄写,供应量、需求量都不大,作品的传播利用囿于极为有限的范围内,因此,尚缺乏保护版权的经济意义和法律基础。
 
印刷技术的发明,打破了口头文化下这一平衡局面,印刷技术本质上是复制传播技术,印刷技术的广为采用不仅降低了作品复制成本,还扩展了作品传播利用的渠道、范围,进而造就了一个有前景的图书出版市场,也催生了保护作者利益的客观需求。
 
于是1709年世界上第一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法律——《安娜女王法》诞生了,该法在序言中旗帜鲜明的禁止未经作者或所有者许可,擅自印制、翻印和出版图书的行为;19世纪末到20 世纪初,无线传播技术成为继印刷技术后又一重要的新兴传播技术,作为对该项传播技术的正向回应,保护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邻接权纳入版权制度范畴;20 世纪末,伴随数字网络技术的深入发展,作品的传播利用迈入数字时代,相应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纳入版权保护范畴,并促使版权保护的重心从复制权向网络传播权过渡。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版权问题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使新媒体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给现代社会带来巨大变化和深刻影响。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网络资源的获取更加便捷。相较于传统的版权问题,互联网时代的版权问题表现得更加多样复杂,这些问题给版权保护工作和版权制度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当下,媒体融合进入深水区,新媒体版权问题也为媒介融合进程提出新的制度设计要求。
 
(一)新媒体版权保护现状
 
1.版权交易取得瞩目成绩
 
①视频网站:付费会员引发产业潜力我国网络视频行业经过十余年发展,用户注册数、日均播放量、视频浏览时长日益增长。网络视频成为当今中国最大的网络娱乐应用。据爱奇艺截止到2018年第三季度公布的财报显示,其第三季度总收入为69亿元,其中会员收入为29亿元,首次超越广告收入的24亿元,成为爱奇艺第一大收入来源。腾讯和优酷的视频会员服务也同样发展迅速,一片叫好。
 
回顾视频网站发展历程,2013年后,我国视频网站行业掀起独播浪潮,各大视频网站一度花费高价购入优质节目版权,占领受众市场。
 
爱奇艺就曾购买《爸爸去哪儿2》、《快乐大本营》、《百变大咖秀》等热门综艺节目的独家网络版权。经过这轮版权市场洗牌后,视频网站付费会员盈利模式兴起,视频网站重换赛道。近几年国内对盗版视频网站的打击为内容付费提供了良好基础,而视频网站不断推出优质付费体验赢得了大众的心,以上因素刺激大众乐意为此买单。付费会员机制使得以往过多依赖广告收入这一盈利模式的视频网站,迅速开拓了新的盈利模式,“广告+会员”的双轮驱动成为头部视频网站的主要收益模式。这一现象的背后源于网络版权保护生态环境的不断优化,也充分展现出网络版权产业发展的巨大潜力。
 
②网络文学:版权保护踏上新的征程近年来网络文学IP不断发力,在打造绘声绘色的文创世界时,创造了许多让人眼前一亮的业绩。从内容融合到产业融合,网络文学行业如今不断迭代。网络文字作品较零散,阅读商业模式简单,相比于音乐、影视盗版更为严重。从2016-2018连续三年,国家版权局把网络文学侵权盗版作为治理的重点,可以看到网络文学盗版治理受到国家高度重视。此外,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也为网络文学的原创保护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国内头部网络文学平台如阅文、掌阅、阿里文学等利用不断升级的技术积极防治盗版问题,对洗稿、文字剽窃等问题进行有力回击。
 
③数字音乐:平台海内海外发声发力音乐已经成为互联网传播内容的一个基础元素和主要内容。数字音乐作为内容产品,其版权变现的逻辑是音乐制作人将原创作品上传至唱片公司、互联网音乐平台,然后制作成数字音乐专辑,吸引用户获取流量,用户为作品付费,制作人和音乐发行商按照一定比例分成。
 
2015 年可谓中国数字音乐版权史上的重要转折点,国家版权局严厉整顿并下架音乐服务商在网上免费提供未经授权上线的音乐作品。近年来,中国手机音乐客户端用户规模快速增长,多家厂商开始进行数字音乐版权资源的布局。
 
2018年,数字音乐版权产业取得优异成绩。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腾讯音乐付费订阅比率也有显著增加。腾讯音乐能够实现盈利,社交消费在其中可谓是功不可没。
 
此外,在国家版权局的积极协调推动下,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相互授权音乐作品,对网络音乐版权合作一事有了良好回应,相互授权的音乐作品达到各自独家音乐作品数量的99%以上。这次合作对网络音乐作品的顺畅传播,网络音乐平台的良性竞争,开放互利氛围的营造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2.版权侵犯制约媒体发展
 
 
①自媒体“洗稿”乱象丛生“洗稿”一词最早来自于新闻界话语体系,指新闻从业者将别人已经发表的稿子进行改动,在短时间内将文章改头换面完成一篇稿件。如今,洗稿已成为自媒体行业最显著的乱象之一。2018年开展的“剑网2018”行动中,执法机关首次提及“洗稿”一词。
 
优质的内容是自媒体吸引流量,获取关注的核心资源,但网络平台真正有吸引力的原创内容十分稀少。洗稿者为了获取流量关注,往往运用现代科技,在极短时间如法炮制类似的爆款文章。流水化作业的洗稿行为损害了内容原创者的合法利益。在维权方面,如何判断洗稿作品的独创性较为困难,对作品间相似性的判断操作性也较差。此外,一些具有高超规避技术的洗稿行为也较难被平台和个人发现。
 
②知识共享变随意分享目前,我国知识分享平台诸如知乎Live、分答、喜马拉雅等受到广泛欢迎,越来越多公众受益于这样的知识共享模式。然而国内知识共享模式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公众版权意识不高,在付费获取内容后随意在网络上传播分享。
 
部分不法分子甚至盗取分享内容,在网络上进行公然售卖,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知识生产者、知识传播平台的利益,对购买正版内容的付费公众也不公平。宏观来看,这样的行为更不利于知识分享模式在我国继续转型发展。在后续维权中,互联网上内容获取登记使用的匿名制无疑也给原创内容生产者维权追责加大了难度。
 
(二)中国新媒体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媒体融合下相关版权法律法规的调整滞后
 
①“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的分离困境2018年多起以“洗稿”方式产生的侵权事件引起业内对整治自媒体侵权的呼吁。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保护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表达为“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著作权法》排除对思想的保护,而着重保护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著作权侵权界定中,将思想与表达进行区分判断,是界定是否侵权的条件。现有的不少版权案件的判决正是要区分相关作品是属于思想,还是属于表达方式。
 
现实中,自媒体“洗稿”者通过重新组合文章、排列,使得作品面目全非,不易识别,将洗过的稿件定义为只是对原创作品思想的模仿,避开了侵权的界限。学者魏永征认为,在“洗稿”中,表达/思想(事实)两分法的边界是模糊的,如何区分有时会很困难。且在判定类似“洗稿”案件时,我国司法习惯将“思 想”与“表达”简单理解为“内 容”与“形式”的关系,从而有时导致结果界定模糊,从这一维度进行司法判断容易使内容原创者处于不利的局面。
 
②“避风港”原则被滥用“避风港”原则是一种限制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制度设计。倘若发生著作权侵权行为,而网络服务商只提供空间服务时,当其被告知侵权,则应删除侵权内容,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在“避风港”原则中,主观前提条件非常重要,即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侵权的存在,或者没有意识到侵权活动的发生。此条款被公认为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在实践中,要认定网络服务商是否“明知或应知”侵权作品的存在,也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一些网络服务商也因此规避自己的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避风港原则”中要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也没有给出明确的时间范围。当下媒体对传播市场的争夺以秒为单位,争夺黄金时间就是在争夺流量。对一些内容原创媒体平台来说,当其被窃取的内容发出一段时间后,其内容热度必然下降,此时就算责令对方删除,完成维权,对于内容原创方来说意义也不大。这种情况下,时间差造就了内容盗取者的黄金传播时段。平台在时间差内就可以完成对高黏性用户的内容分发和黏性保持。当核心用户完成内容接受后,平台再根据举报来删除内容。这种情况下,侵权者既可扩大自己知名度,也逃避了侵权的追责。
 
③时事新闻版权界定更为复杂
 
时事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并非新问题,只是在当下媒体融合阶段,新媒体强势崛起后,时事新闻的版权保护问题变得更为复杂,涉及范围也更广。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于本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时事新闻定义作了进一步解释,是一种单纯事实消息。对单纯事实消息,相关规定又补充:包含作者的独创性劳动的作品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就这一规定,存在以下不确定:新闻生产活动有时候需要从琐碎复杂的信息里按照一定新闻框架进行选择、加工、处理,这项劳动是否不是独创性劳动?而对“独创性”这一概念,我国法律解释依旧含糊,这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与理念的不统一。假若时事新闻不受保护,那么新媒体任意转载传统媒体耗费大量劳动所生产的时事新闻,传统媒体在内容生产上只能是吃力不讨好的一方。
 
2.媒体融合下新兴媒介侵权判定追究困难
 
①短视频版权界定出现难题当今短视频行业发展呈现繁荣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版权诉讼。在视频网站上搜索视频不难发现,很多平台把传播热度高、受到观众喜爱的长视频进行剪辑,再把剪成的短视频二次加工,配上吸引眼球的标题进行二次传播和发布。这些将其他平台版权作品拆分加工用以吸引流量的短视频内容,严重损害了花费巨资购买优质内容版权视频网站的合法利益,也破坏了互联网内容产业正常的发展秩序。
 
短视频出现的侵权问题不仅涉及各平台利益,在法律领域也出了新的难题。首先,短视频应该如何进行归类?短视频是不是都是作品?短视频是录制类作品还是类电作品?短视频平台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有过错?此外,在一些短视频侵权案件中,相关短视频平台并没有直接醒目地设置相应的投诉渠道,但是平台方表示其在关联网站或者是其他的端口设置了侵权投诉通道,此种情况下“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删除”的适用限度变得难以界定。
 
②微信公众号泄露电视剧剧情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在热播阶段时,有侵权者利用微信公众号提前流传出全部剧情和视频,对该剧的收视率造成严重影响。此案是全国首例立案并宣判的以微信公众号为渠道非法传播的影视作品的案件。执法部门在对这类侵权行为进行数据调取时,往往由于技术力量不到位不能解密,或取证鉴定费用较高而告终。
 
侵权者在微信公众号上传侵权节目,频繁更换视频源地址、云服务平台,使微信公众号成为执法维权不易触及的地带。另一方面,微信公众号的侵权传播手段和方式不同于一般的网站实质内容侵权过程,法律上对于盗链、聚合盗链等方式的侵权行为说明还相对滞后。
 
③网络直播成版权监管灰色地带当下网络直播平台成为了许多版权监控的灰色地带。不同于网络视听节目的点播方式,网络直播内容往往具有线性传播特点,不可点播回看,也因此具有互动性和非交互式的传播特点。目前我国网络直播平台数量众多,主播水平良莠不齐,对直播实行监管所需的人力物力都十分庞大。
 
不同于视频录播,网络直播的实时性决定了权利人难以直接取证,必须通过直播平台调取历史视频。这样一来,取证的繁琐加大了维权的难度。甚至有的直播平台通过侵权能够获得巨大流量和商业利益,侵权所需赔偿与之相比显得九牛一毛,侵权成本较低成为众多直播平台侵权乱象持续发生的原因。
 
3.媒体融合下传统媒体扩大传播力和维权的两难矛盾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有利于打造适应现代传播规律的传播体系,让大众充分享受媒体融合带来的便利成果。内容是当下媒体信息生产的生命之根,保护内容生产者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源源不断生产精神的果实。然而在当下媒体融合中,传统媒体自身在传播力建设和版权保护方面存在内生矛盾。拥有优质内容生产能力的传统媒体受到新媒体的冲击,快速高效的新媒体传播迅速占领大众市场。
 
可以看到不乏有传统媒体为扩大传播影响力,为新媒体免费“喂料”的现象。一方面是来自受众市场流量的诱惑,另一方面是优质内容遭到窃取,传统媒体在向新媒体属性靠拢、转型中面临两难境地。媒体融合发展如果只考虑传播力、传播范围的核心诉求,而不涉及传统媒体,包括报业的内容获益诉求和版权保护诉求,媒体融合发展有可能失去盈利的支撑而后继乏力。
 
4.传统媒体版权运营管理体系不成熟
 
版权是内容产品劳动者和媒体的生存和发展的根基,版权得不到保护,经济投入会血本无归,精神利益也会被损害。版权维护和运营是个系统工程,需要一套完备的制度设计。版权管理与保护就是要鼓励版权优质内容生产,厘清版权归属,规范版权经营开发体系。国外知名的传媒机构往往把版权工作上升到战略高度,设置强有力的版权管理部门加以管理。
 
在美国,传媒产业直接被划归为核心类版权产业。过去以五大影视媒体公司为代表的内容巨头,在版权运营方面也走在世界前列。而目前,纵观我国大多数传统媒体,其版权维护与运营尚处于探索阶段,组织内部将版权作为资产进行运作的意识较差,缺乏对版权运营的系统认识,在应对新媒体侵权问题上缺乏相应的智力和技术支持。
 
5.维权难度系数大,维权途径不顺畅
 
不同于以往侵权盗版网站直接显示侵权信息,如今侵权信息的发布经常会通过隐蔽的方式,这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发现侵权行为十分艰难。更有侵权者把网站域名、网站服务器、网站运营人分布在不同地方,执法人员想要发现侵权盗版的链条则更困难。另外,我国司法资源有限,真正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本较高,原创者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证明侵权行为。后者即使最终胜诉,侵权人也可能早已获得大量经济收入。
 
6.公众版权消费意识的培养任重道远
 
我国版权保护起步较晚,公民对版权保护意识较薄弱,对内容付费习惯的养成还不够深入。互联网便捷的资源获取方式使得公众更依赖吃免费的午餐。尽管近年来,版权意识的逐渐普及使大众对此问题有了新的认识,但事实上对于大多数中国消费者来说,版权意识也仅仅停留在“用盗版不好”这样的阶段上,为正版付费的消费习惯还有待继续培养。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就选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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