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师傅”公司发现,李老爹公司没有经“鲍师傅”公司的授权许可直接生成产品,在与“鲍师傅”公司一样的糕点上使用“鲍师傅”的商标logo,并在其店面招牌、商品柜台、商品包装袋、收银小票等多处使用“鲍师傅”logo,该商标使用行为已经让消费者摸不清头脑辨别不出真假,侵害了:鲍师傅“公司的合法商标权益,应当及时的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所以提起了本案诉讼。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鲍才胜公司经受让取得“鲍师傅”注册商标,系该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承租人未经“鲍师傅”公司的许可,在相同的产品上使用了”鲍师傅“的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一审中,李老爹公司说自己并不是实际的侵权人,而是将涉案侵权场所带照租赁给案外人徐某某,声称与自己关系,是冤枉的。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李老爹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徐某某之间是否有有效的合同关系;其次,即便存在带照租赁情形,但因承租人是以出租人名义销售了产品,从行为就是出租人在出售侵权商品从而获得收益,故由出租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是合法合理的;
 
再次,从主观过错来考察,结合本案租赁合同,虽然在其约定中明令禁止承租人事实利用房屋之便进行非法活动,但是出租人主观上仍有过错,其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李老爹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审查诉讼主体是否合适,在未对外卖档口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定的情况下确认上诉人诉讼主体地位,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徐某某作为出租的人不应带为李老爹公司作为替罪羊而承担侵权后受到的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带照租赁“鲍师傅”,商标侵权是如何判定的?
 
与普通房屋租赁不同,本案属于“带照租赁”,李老爹使用了”鲍师傅“的营业执照和出租屋的情况下, 可以判定李老爹是以徐某某出租人的名义在非法获得收益,出租人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与李老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从小微企业或个人的实际交易习惯出发,充分运用了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大家对带照租赁的责任承担是不是有更深的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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