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诉讼的抗辩理由可以分为:
 
16.1 程序性抗辩理由
 
(1)诉讼主体资格抗辩;是指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就原告是否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提出抗辩理由。
(2)诉讼管辖抗辩;是指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对案件受理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提出抗辩理由。
(3)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就该诉讼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理由。
 
16.2 实体性抗辩理由
 
(1)合法来源抗辩: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2)三年不使用抗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请求权不成立“抗辩” :a.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b.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抗辩权以请求权成立为前提,请求权不成立的,不发生抗辩权。
 
(1)商标权无效抗辩;被告有权对原告的商标权提出下列无效抗辩,同时,被告可就原告的注册商标提出无效申请。如果无效申请成功,原告商标注册被撤销,则侵权行为不成立。
(2)未侵权抗辩,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可就其商标使用的合理性进行申辩,对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抗辩。
(3)在先权利抗辩,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索引(《商标法》第59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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