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制度。
 
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撤三制度中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
 
实践中,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答辩的文件用挂号信方式寄发商标注册地址,有部分挂号信因地址不明或查无此人被邮局退回。经分析,退信产生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异地经营情况大量存在;二是注册人改变地址后未及时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地址变更申请。
 
基于纠正绝对注册主义所造成的商标注册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销申请人滥用现象,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商标使用的认定原则产生了一个新变化,从单凭“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使用”发展到运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商标使用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行求证,对于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进行排除。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局、商评委2016年12月)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 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对提交撤三证据材料的建议
 
1.缩减纸质证据材料至100页以内;
 
2.倡导用光盘形式代替纸质形式提交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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