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越来越多,有数据显示,企业数据和商业机密泄露80%都来自内部员工。
 
小赵,以前是某投资管理公司的一位小员工。2014年年6月进到企业,出任企业IT,关键承担的是平时电脑维护的工作中。2018年8月,因考勤管理难题与企业人事部门责任人发生争执,彼此矛盾激化。
 
后来,气不过的小李伙同公司原来的部门同事小张,利用工作之便将放于公司财务室的客户资料偷偷拍摄,非法获取了电脑中所存的客户资料。
 
虽然,法院最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小李缴纳处罚金20万人民币。
 
但是,小李这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已不可挽回!
 
员工泄露商业秘密
 
01
 
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情形
 
1、研发成果泄密
 
企业具备研发环境、研发经费、研发人才、产品研发、设计技术、内部管理、研发应用等科技创新条件和能力,科研成果中倾注了企业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心力,将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而成果一旦泄密,则前功尽弃!
 
2、竞争对手窃密
 
当前,同行业竞争异常激烈,商业秘密竞争成为企业竞争的重中之重。竞争对手窃密主要途径为,同行业竞争对手派人打入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内部,从事相关工作,利用所见所闻、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刺探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以商人、专家身份为掩护,以技术交流、贸易合作、巨额投资为方式,派遣情报人员到企业窃取商业秘密等。
 
3、随意跳槽侵权
 
企业面临工程师、销售骨干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合同、不办离职手续随意跳槽、“猎头”引诱跳槽等现状,并且跳槽人员利用知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侵权。
 
4、采购信息泄密
 
零部件采购、供应环节泄密主要表现在,供应商保密意识淡薄、保密措施不力,擅自泄露供应秘密、违约销售产品部件、泄露部件技术秘密等,造成权利人企业竞争优势削弱;采购披露采购渠道、采购价格、采购要求、合同要求等经营信息。
 
5、客户名单飞单
 
侵犯企业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方式为,转移优质客户订单、披露客户报价信息、擅自使用客户名单、泄露企业生产信息、获取采购渠道信息、利用客户资源自营、合股成立公司自营。
 
6、电子数据泄密
 
电脑、服务器、U盘、存储介质、机房中的电子数据是企业的“命根子”,一旦泄密,后果非常严重。电子数据泄密的途径为,企业职员利用工作便利,违反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擅自保存电子数据,甚至离职带走,擅自披露、使用、许可第三人使用或出卖;内部职员泄露、刺探用户名、密码,窃取商业秘密;贿赂、收买计算机管理人员或保密员,获取企业商业秘密;采取黑客手段,在存储商业秘密的电脑中植入木马,窥探、窃取商业秘密,甚至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修改数据库数据;偷窃、抢劫手提电脑,获得装有密级的文档、数据、图纸、三维、文件、样品等商业秘密;蓄意修改技术图纸、电子数据,故意损毁计算机设备,甚至破坏。
 
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1、秘密性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只要不属于在同行业中众所周知,只有一些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知晓该信息和其他人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该秘密的,只要他们没有公开,这个信息就可以被认定为是具有秘密性的。
 
2、新颖性
 
只要这个信息客观上不是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哪怕是保持最低不同性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即这个信息要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但对这个创造性的要求非常低。
 
3、价值性
 
商业秘密价值性既包括现实存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将来的使用而体现出来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
 
4、实用性
 
具体表现为生产技术、工序等信息在一定行业、生产方法或技巧中运用实施的可行性。商业秘密权利人通过运用该信息能够带来经济上的利益或某种市场竞争优势。
 
5、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求权利人不仅在主观上要有将商业信息作为保密对象的意识,而且在客观上也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如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等。
 
03
 
赔偿数额
 
商业秘密涉及公司利益,所以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是犯法的,如果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考虑,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一个赔偿数额。
 
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的代价还是蛮高的,还是不要轻易尝试的好。 
 
04
 
企业如何应对
 
1、企业需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并且加强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企业和企业内的员工首先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在企业和员工的主观上对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要有认同。
 
在法律理论中,商业秘密概念是“主观秘密”和“客观秘密”的统一。如果企业自身在主观上就不认为某些信息是商业秘密,则不可能强调客观上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比如,企业如果将本应当向某些特定客户提供的优惠价格,通过广告的形式公布出去,这一报价就谈不上商业秘密,因为企业主观上就不认同这是秘密,否则不可能广而告之。
 
在主观认同的基础上,企业必须加强有关保密措施。
 
通常的保密措施包括:
 
企业内的隔离措施(诸如:设立保密库、建立电子监控装置、限制参观者或客户与核心样品或生产工具接触等);
 
缩小员工的业务知识面(即将员工所掌握的信息控制在必须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减少员工了解其他业务信息的机会);
 
文件的保管和销毁;
 
严格控制对外发放资料的程序。
 
总之,对于企业而言,必须注意时刻提醒自己的员工和相关访客:“这是商业秘密,请勿打探或泄露!”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保密制度,并且告知所有员工。企业内部的所有保密措施不仅可强化企业内部人员对于商业秘密的主观认同,更进一步在客观上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这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基础依据。
 
2、任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均应当设置“保密条款”。
 
所谓“保密条款”,即指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这种保密义务通常是双方对等的。如果合同的对方泄露了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掌握的我方的商业秘密,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常见的需要设立保密条款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加工合同等。
 
3、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签订保密协议是为了防止员工在合同期间内泄露掌握的企业秘密。
 
签订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离职人员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与企业进行竞争。
 
但是,企业对于签订竞业限制有诸多误解,认为只要规定在离职后一定年限内不从事与企业竞争的事业就万事大吉了,而不约定补偿金,其实不然。
 
合同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企业若单方面限制离职人员的就业权,而离职人员未从这一义务中得到任何权利,那么,这一规定是不公平的,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定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既然这样的约定无效,当然不能起到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作用。如果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必须要给予一定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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