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7年、2019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如此密集的修法在我国尚属罕见,而细究修订的具体条文可以发现,对于商业秘密条款的修订可谓重中之重。
 
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反法的两次修订到底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维权之路带来怎样的契机和启示?企业又该如何防范商业秘密的泄露,并为维权的取证和索赔争取“先机”?
 
一、谁动了你的“奶酪”?
 
——员工离职之殇
 
案例来源:Alpha 案例库
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院层级:一审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年份:2000年1月1日-2019年7月20日
文书类型:判决、裁定
数据采集时间:2019年7月22日
(一)案件数量
 
 
图一
 
(二)案由分析
 
 
图二
 
经检索,全国各级法院自2000年以来生效的涉及知识产权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共计1246件,由图一和图二可知,相较于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类案件,虽然我国涉及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总量不多,但近年来,该类案件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分析具体生效案件的案情,我们可以发现,涉及商业秘密纠纷类的诉讼案件,多数是由于企业的股东、高管或员工离职后,开设存在同业竞争的新公司或到其他竞争对手公司任职,并将其在原企业所掌握的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运用在新公司产品、技术的研发或客户资源的“抢夺”上,进而严重损害了原任职企业的利益。
 
(三)地域分布
 
 
图三
 
(四)行业分布
 
 
图四
 
由图三和图四可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多发于我国政治、经济中心城市以及沿海较发达省份,按行业类型划分来看,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科研和技术服务行业是该类纠纷的“重灾区”,也是目前接触到存在该类型纠纷的咨询客户主要从事的行业和领域。
 
二、企业维权之路
 
——为何步履维艰?
 
(一)一审裁判结果分析
 
 
图五
 
(二)标的额可视化
 
 
图六
 
虽说许多企业都受到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问题,但真正提起维权诉讼,乃至在诉讼中获得胜诉以及理想赔偿金额的案件并不多见。
 
从图五可知,涉及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获得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的,仅占所有案件的15.23%;有近一半的案件是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结案。
 
而对于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由图六可知,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比例高达67.31%,赔偿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比例仅为4%左右。究其原因,是该类案件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的“三难”问题所导致,主要是保密措施举证难、侵权事实固定难、高额损失取证难。
 
三、反法修订之举
 
——能否迎来“转机”?
 
从1993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到2017、2019年修订的条文,均涉及商业秘密条款的修订和增加,具体有以下条款和内容:
 
 
从以上涉及商业秘密条文内容的变化可见,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维权中存在的“三难”问题,反法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补充和完善,具体体现在:
 
一是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在2017年、2019年修订的反法第九条第四款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将原本商业秘密仅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做了扩大解释,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不再局限于权利人利益性的范畴,同时也对其范围进行了延伸保护。
 
二是明确了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
 
2017年和2019年修订的反法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中,将原本“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修改为“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由此可见,在认定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信息是否构成反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时,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相关商业信息的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对企业的重要性等因素,确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与其价值相对应的保密措施。
 
三是大幅提高了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定赔偿数额上限。
 
1993年的反法和2007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定损害赔偿额,规定为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即上限为50万元;而2017年修订的反法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调整为300万元,2019年修订的反法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再次调整至500万元。
 
四是增加了恶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9年新修订的反法增加了恶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加大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行政处罚的金额也相应提高。
 
五是完善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承担。
 
1993年的反法没有关于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的规定,但在2007年施行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在2019年修订的反法第三十二条新增条款,规定权利人仅需提供初步证据,并且在权利人提供了初步证据的情况下,由涉嫌侵权方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此处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而增加了涉嫌侵权方的举证责任。
 
综上,通过反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条款可以看出:
 
一是对于商业秘密纠纷的难点问题之一保密措施举证难。
 
2019年修订的反法对此作出了原则上的指引,即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价值相对应,并且权利人需要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实。
 
鉴于此,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提前对商业信息的保护措施做好布局,针对不同等级、价值和重要性的信息分级别采取对应的保密措施则显得尤为重要,仅仅以与员工签署保密条款的方式予以保护已不再充分。
 
二是对于商业秘密纠纷的难点问题之二侵权事实固定难。2019年修订的反法新增条款明确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并满足一定条件时,由涉嫌侵权方证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
 
此条款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但权利人仍需提供“初步证据”,而此类“初步证据”需要举证至何种程度,仍有待司法实践中的进一步明确。因此,侵权事实的固定仍将会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一大难点问题。
 
三是对于商业秘密纠纷的难点问题之三高额损失取证难。2017年、2019年修订的反法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先后提高至300万元、500万元,并对恶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予以明确。
 
由于商业秘密往往涉及企业的核心利益,一旦被泄露对企业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将非常巨大,通过对赔偿数额条款的修订可以预见,今后此类案件的赔偿数额将会大幅增加。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企业而言,收集并保存好保护措施的投入、直接或间接获利等方面的证据,对争取高额赔偿极为有利。
 
四、如何迎接机遇与挑战?
 
——加大投入与保护力度
 
在反法修订的大背景之下,越来越多的企业看到商业秘密保护和维权之路的“曙光”,但也要清楚地认识到,要想保护好核心的技术与信息,还需要企业本身提高保护意识,加大保护投入,为可能遭遇的侵权诉讼提前布局和规划。
 
对于商业秘密的具体保护措施,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提升全员的保密意识。
 
除了企业的股东、高管,对于企业的员工也应当重视保密工作,企业要制定健全的内部保密制度,注重日常保密意识的灌输,特别是重要岗位的重要人员,既要培养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又要告知其故意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
 
二是注重重要节点的保护。
 
对于企业而言,尤其是科技创新企业,要对企业日常运营中容易产生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节点有清楚的认识,一般而言,主要集中在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业务往来、员工流动的过程中。对此,在各阶段企业应分别针对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以防商业秘密的泄露。
 
三是分级确定秘密的等级。
 
基于控制企业运营成本的因素考虑,往往不可能对所有涉及企业技术和经营的信息采取同等的保密措施,部分技术和经营信息虽然对企业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尚未达到核心的地位,采取过高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也不具有必要性。
 
因此,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特性,对涉及企业的技术和经营信息进行分级,分别确定秘密、机密、绝密的等级,并对应采取级别不同的保密措施,如人员查看、设备准入、层报审批权限等,既能控制运营成本,也能进行有效保护。
 
四是时刻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从现有案例来看,企业发现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往往是通过从客户处得到的反馈以及涉嫌侵权产品的上市流通,此时应注意做好相关邮件、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电子证据保全,涉嫌侵权产品的固定,并有针对性地委托调查人员深挖线索,查找源头和关联性,为今后的维权诉讼做好证据固定的准备。
 
五是建立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如前所述,要想争取高额赔偿,需要企业有自身损失或对方获利方面的证据,但事实上,由于没有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账册的建立,多数企业在维权诉讼中无法提交相关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主张数额,最终导致判赔结果不甚理想。
 
再者,由于商业秘密纠纷的认定难度较高,但假使企业有其他的知识产权权利,则可以考虑从其他权利入手,提高胜诉可能性,实践中也确实有许多较为成功的案例。因此,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专门账册,对于企业核心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

文章作者:宫晓凝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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