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银行经营的内外部形势都在发生变化,商业秘密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银行的商业秘密涵盖经营战略、信贷政策、财务数据、客户信息、内部授权、账户信息、系统程序等各类信息。
 
今年年初修订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集中在对商业秘密领域的补充完善,而且距离上次修订相关法规不足两年,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银行应把握机遇,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维护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侵犯银行商业秘密的常见形式
 
从外部来看,随着社会信息化发展,商业信息的价值凸显,客观上催生了盗取、非法买卖商业信息的黑色产业链条,对商业秘密保护构成较大威胁。不法分子通过利诱、胁迫银行内部员工、系统入侵等非法方式侵犯银行商业秘密。加上互联网、自媒体的广泛运用,信息一旦泄密将会迅速传播,给银行造成难于挽回的损失。从内部来看,银行员工多、流动性大,如果对员工的保密管理约束不到位,就容易产生商业秘密外泄风险。近年来,侵犯银行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常见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银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有的银行员工受利益诱惑,窃取银行的客户信息、信用信息等商业秘密,倒卖牟利。有的离职员工出于各种动机,公开披露原任职银行的商业秘密,如某银行雇员在离职后曝光了该行三万多个秘密银行账户文件,造成大规模账户泄密。还有的员工虽主观上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但因违规发布商业秘密后被他人转载造成泄密。
 
系统遭黑客入侵,造成商业秘密泄露。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中增加了“电子入侵”一项,表明电子入侵已经成为常见的商业秘密侵犯手段。2014年,欧洲中央银行就遭到黑客攻击,该行大量注册者的电子邮件和联络人细节信息被窃取。基于信息共享需要,银行和一些机构实现了系统对接,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的系统遭到攻击都可能导致对方商业秘密的外泄。
 
外包机构侵犯银行商业秘密。目前,银行用工模式已发生变化,部分非核心业务外包,部分产品、系统开发也需要借助外部力量支持。如果这些外包机构对获知的商业秘密保管不善或未能履行保密义务,将可能导致银行商业秘密外泄。如澳大利亚最大的商业银行曾发生过存储磁带被其分包商丢失,导致内含上千万名用户的银行交易数据被非法使用的泄密事件。
 
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是权利人的核心竞争力,一旦泄露将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被违法披露的商业秘密是交易中客户要求银行保密的信息或涉及客户个人隐私的信息,银行可能还需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而更为严重的是,安全是银行经营发展的基石,商业秘密外泄将给银行带来较大声誉风险,直接影响到客户对银行的信赖和选择,这种损失相比直接经济损失无疑更大。
 
深圳商业秘密律所
 
积极运用法律方式维权
 
为此,商业银行应重视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防范侵权事件发生。
 
持续开展员工保密教育工作。将保密培训教育贯穿于银行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并借鉴其他企业的有益经验,通过有效方式检验员工保密教育成效,引导员工牢固树立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对接触商业秘密较多的员工,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强化对其的法律约束。员工离职前,要注意设置脱密期。
 
提高电子数据的安全管理水平。办公网络与外部网络要实现有效隔离,涉密数据的传输应进行加密并采用安全可靠的途径。需要与其他机构系统对接时,对无关数据应进行隔离保护,防止其他机构系统被入侵风险传导给银行,同时还要加强双方系统的后续安全监测、维护和升级完善。
 
加强外包机构的保密管理。银行应在业务外包、委托开发等合同中明确外包机构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合作过程要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将外包人员接触商业秘密的范围严格控制在履行合同所必要的最小范围内,并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外包关系终止前要做好对外包人员的脱密安排。
 
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若发生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银行可视紧急程度向法院申请颁布禁令,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并提高了民事和行政赔偿的上限,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也规定了严厉的刑罚,银行应依法追究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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