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告难,当商业秘密官司的原告更是难于上青天。这种难度到底有多大?胜诉率不到15%,与此对应的是超高的撤诉率,撤诉率达到50%。这种夸张的胜诉率与撤诉率,在所有案由的民事诉讼中都是极为罕见。原因何在?许多原告归责于法制环境,而真实情况是立法与执法根本都不是原因,证据问题也只是表面原因,深层原因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缺失
 
极低的胜诉率、超高的撤诉率
 
不低的败诉率
 
(一)大数据网站的数据
 
本文从法律大数据网站Alpha(https://alphalawyer.cn)提取数据,大数据网站是从网上抓取数据,而网上数据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开的案件数据,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经要求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全部上网公开,但该项公开制度并不一定得到完全的落实,可能还有一些案件没有上网公开,因此大数据网站抓取的数据并不一定能够完全体现各级法院的真实案件数据,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不是从绝对数量上进行分析,而是从数据比例上进行分析。
 
 
1. 商业秘密案件的全国数据
 
 
法律大数据网站Alpha(https://alphalawyer.cn)2019年6月14日数据统计:该网站上公开的2000年到2019年6月的全国一审商业秘密案件为1335件,其中撤诉633件、全部/部分支持163件、全部驳回205件、驳回起诉40件、不予受理7件、其他287件(图一)。
 
 
图一
 
2. 商业秘密案件数量前三名省、直辖市的数据
 
 
法律大数据网站Alpha(https://alphalawyer.cn)2019年6月14日数据统计,自2000年到2019年6月,商业秘密案件总数量前三名分别为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
 
 
该网站上公开的上海市一审商业秘密案件为304件,其中撤诉140件、全部/部分支持46件、全部驳回41件、驳回起诉6件、不予受理1件、其他70件(图二)。
 
 
 
图二
 
该网站上公开的广东省一审商业秘密案件为214件,其中撤诉113件、全部/部分支持20件、全部驳回40件、驳回起诉4件、不予受理3件、其他34件(图三)。
 
 
 
图三
 
该网站上公开的浙江省一审商业秘密案件为146件,其中撤诉65件、全部/部分支持20件、全部驳回24件、驳回起诉1件、不予受理1件、其他35件(图四)。
 
 
 
图四
 
(二)各级法院网站公开的商业秘密案件数据
 
 
笔者统计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6年度商业秘密案件判决、裁定:案件总数133件,其中撤诉为68件、胜诉20件、败诉42件、其他3件(图五)。
 
 
 
图五
 
(三)其他渠道的数据
 
 
北京法院2016年度商业秘密案件一审案件:案件总数26件,其中撤诉17件、胜诉1件、败诉5件、调解1件、其他2件(数据来源:《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困境与路径设计》,作者陶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图六)。
 
 
 
图六
 
数据分析——“商业秘密官司很难打赢”
 
是真实存在的
 
(一)总体案件数量较少
 
 
前述统计数据显示了商业秘密案件总体数量较少的特点,如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总数只有133件,北京法院2016年度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案件总数只有26件。
 
 
尽管前述统计数据不一定准确,但结合其他数据,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总体数量的确是非常少。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的数据显示:2018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83414件,其中,新收专利案件21699件,商标案件51998件,著作权案件195408件,技术合同案件2680件,竞争类案件4146件(含垄断民事案件66件),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7486件。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没有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单独统计数据,由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在案由上归入竞争类案件,竞争类案件在2018年度新收总计为4146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中包括了“仿冒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虚假宣传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等多个子案由,而“仿冒纠纷”的比例占了多数,所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总数是非常少的。
 
 
企业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保护路径主要是商业秘密保护之路,在司法实践中因员工、前员工窃取技术信息、客户名单而引发的纠纷非常高发,大一点的企业、科技研发类企业几乎普遍存在这一类纠纷,案件总数较少的情况只能说明多数纠纷的结果为企业不了了之,没有形成诉讼。
 
 
(二)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诉讼案件的撤诉率极高
 
 
前述统计数据显示,撤诉率最低的为44%,最高的为65%,全国数据的撤诉率为47%。上述撤诉率显然是极高的,即近一半的案件是以撤诉的方式结案,并没有真正进入案件实体审理。
撤诉率达到50%左右,在所有的民事诉讼案由案件中都极为少有,这也说明商业秘密案件具有非常高的专业性,原告对于这一类案件的特点认识不足,诉讼准备工作普遍不充分。
 
 
(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诉讼案件的胜诉率很低
 
 
商业秘密案件胜诉率在10%至15%之间,相较于其他案由民事案件,也是最低的胜诉率,说明原告的胜诉难度非常大。
 
 
(四)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诉讼案件的败诉率在20%上下,真实的败诉率更高
 
 
从整体上看胜诉率为20%上下,是比较低的,但由于近50%的案件结果为撤诉,能够进入实体审理的案件约占总案件数的50%,所以这50%案件包括了20%的败诉案件,如果以进入实体审理的案件为基数,真实的败诉率也在40%左右。
 
 
(五)“其他”类数据主要为程序性审理的裁定
 
 
在前述统计数据中,有一个数据为“其他”,这一部分主要为对程序性问题的裁定,如管辖异议、诉讼保全、证据保全、诉前禁令等,这一部分裁定因为是针对程序问题的裁定,其实是不应当计入商业秘密案件的数据,去除上述“其他”数据,撤诉率、败诉率都会更高,撤诉、败诉二者所占比率共计应该在80%上下。
 
 
高撤诉率的表面原因
 
——法官释明之下的知难而退
 
 
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与其他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有很大的不同,其最大的一个特点是首先需要确定商业秘密权利是否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又分为二个问题:一是需要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二是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撤诉的原因主要就是因为不能确定其享有商业秘密的权利,在法官释明之后,知难而退。
 
 
(一)人民法院审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诉讼案件的一般思路
 
 
人民法院一般采用三步骤方式审理:第一步:由原告确定主张的商业信息范围,对该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和认定;第二步:在商业秘密成立且原告有权主张权利的前提下,对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和认定;第三步:在被告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对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审查和认定。
 
 
(二)商业秘密案件强调法官对当事人进行释明
 
 
原告需要自己证明商业秘密权利是否存在,而且原告在证明时需要明确信息的范围及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在审理中需要查明的第一项事实是商业秘密权利是否存在,故法官为了提高审理效率,在审理之前、审理之中都必须要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而释明重点是要求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以及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三)在法官释明之后,许多原告根本不能明确信息的范围,或者自认不能证明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因此就知难而退,主动撤诉。 
 
 
低胜诉率的表面原因——证据不足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胜诉率极低,表面原因是证据不足。
 
 
(一)判决败诉的理由基本是原告主张的信息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前述统计案件中,法院判决败诉的理由几乎全部是因为原告主张的信息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即因为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没有得到认定,故没有权利作为基础,而直接被驳回起诉。
 
 
在原告所主张的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而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并由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极为少见,屈指可数。
 
 
(二)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原因是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即证据不足。而证据不足又主要表现在不能证明信息符合“秘密性”、“保密性”的构成要件。
 
 
1.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在司法实践中“商业价值性”的举证要求不是很高,对 “保密性”的举证要求较高,而“秘密性”则是在被告抗辩的情况下原告应当能够将商业秘密与公知信息进行区分并能够进一步举证证明。
 
 
2. “保密性”是指原告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保密性”包括了二个问题:一是有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即有没有对需要保密的信息采取主动的保密性措施;二是保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保密措施应当符合“有效性”、“可识别性”、“适当性”的要求。在上述案件中有许多的原告并不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比较常见的是在劳动合同中有保密条款、员工手册中有保密规定等,但这些保密措施的问题是没有针对性,对保密范围约定不明确,往往被法官直接认定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
 
 
3. “秘密性”就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在被告抗辩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为公知信息的情况下,原告必须要能够将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与公知信息进行区分,但在上述案件中许多原告根本没有注意到“秘密性”问题,也没有对此准备,在被告进行公知信息抗辩的情况下,不能区分公知信息与商业秘密,也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
 
 
低胜诉率的深层原因
 
——没有管理何来商业秘密权利
 
 
低胜诉率的表面原因是证据不足,是因为不能证明原告享有商业秘密权利,而权利与管理密切相关,所以深层原因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缺失。
 
 
(一)商业秘密权利的产生方式
 
 
商业秘密权是一项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符合法律规定即自动产生。与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相比,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有前置的权利申请与授权程序,因此有权利证书,在证明权利时只需要提供权利证书;而商业秘密权则没有前置的权利申请与授权程序,也没有权利证书,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必须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权利的存在。二者的区别就是:前者是在申请时需要提供符合法律属性的书面材料,后者是在主张权利时需要提供符合法律属性的证据。
 
 
(二)商业秘密权利的存续取决于商业秘密管理
 
 
1. 没有管理就没有证据证明权利的存在
 
 
这种权利自动产生的方式需要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法律属性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并要求权利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如果没有针对性的前置性管理措施,在主张权利时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导致的后果就是是否拥有商业秘密权利存在不确定性。
 
 
2. 没有管理容易导致“秘密性”的丧失,并导致权利的丧失
 
 
商业秘密权利的维护不仅仅依靠法律的保护,更取决于权利人自身的行为,如果权利人在商业秘密权产生后不注意继续保护,丧失“秘密性”,则商业秘密权也将丧失,“秘密性”决定了权利是否存续,而“秘密性”取决于权利人自身的管理。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就选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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