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诉汪某、广州网易公司、北京网易有道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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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键词
 
     侵犯名誉权  网络侵权  延迟删除    
 
二、案情简介
 
     贾某系加拿大籍华人,现就任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担任终身副教授一职,因长期与国内相关行业的大型企业、社会组织开展技术合作及学术交流活动,在国内及业界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自2012年至今,广州网易公司、北京网易有道公司管理的网络服务平台“网易论坛”、“网易博客”等多次出现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不实信息。
 
     贾某从2012年11月开始,依照广州网易公司及北京网易有道公司公司的删帖程序提出多次投诉,两公司均不予理睬。两公司虽然已于2016年10月19日关闭涉案论坛,但并不是因为贾某投诉而关闭,只是整体性的技术调整。
 
     在长达4年多的投诉过程中,两公司一直未履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管理义务,对贾某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后查明,涉案文章是由昌达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汪某发布。
 
三、法庭认定   
 
     贾某的儿子与汪某的女儿注册结婚后与贾某夫妇共同生活在加拿大,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诸多矛盾。2012年1月14日,贾某的儿子在家中与汪某的女儿争吵期间实施了暴力致害汪某女儿的行为,造成汪某女儿严重侵害。
 
     汪某在伤害事件发生后,做为受害者父亲出于激愤而发表文章的个人观点,首先并不足以认定其有侵害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其次作为普通公众一般也均会认为汪某上述观点只是个人带有强烈情绪化的指责,并不会当然认同汪某的观点,故贾某主张汪某的指控造成了其名誉损害后果的依据不足。              
 
四、判决结果
 
     一审中,法院驳回了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贾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判决要旨 
 
    (一)涉案网络账号发布内容涉及平台包括网易论坛和网易博客,运营主体均系广州网易公司,而北京网易有道公司涉案行为仅系提供部分内容的“有道搜索”服务,与涉案内容发布并无直接关联,亦不存在通知后延迟删除的情形,故贾某要求北京网易有道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缺乏依据。
 
     (二)贾某将广州网易公司、昌达公司以及汪某列为共同被告,其指控的侵权事实应与各被告具有共同关联。在贾某提供的侵权内容涉及的账户中,账户的具体身份尚无法确认。
 
六、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点评
 
     侵权人出于激愤而发表的个人观点,在案件审判中,法院并不认定其有侵害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作为普通公众,也会认为这些个人观点,只是个人带有强烈情绪化的指责,不会当然地认同侵权人的观点。   
 
     被侵权人指控侵权事实时,其指控的侵权事实应与侵权人具有共同的关联。存在网络侵权事实时,应当确认侵权用户的具体身份,证明具体的被告与侵权事实存在关联。如果被侵权人举证不能,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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