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统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8年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62件,同比增长74%。国内知识产权诉讼活动日渐频繁,不断对国内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提出新的挑战。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知识产权案件中,普遍存在举证责任不明、举证难度大、赔偿低、维权不彻底等难题,本文旨在对侵权责任认定、侵权责任范围确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举证方法等进行初步探讨,未尽事宜,欢迎咨询。
 
1、过错要件举证责任分析
 
      传统侵权法理论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对传统理论的适用也发起巨大挑战。例如传统侵权法理论中,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权利人需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无过错责任:权利人无需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
 
      而知识产权案件适用哪一原则较为复杂,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讨,形成以下适用标准。
 
A确定是否侵权:无过错责任
 
B确定是否需要赔偿:制造者、进口者与销售者、许诺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区别对待。具体而言:1)制造者、进口者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销售者、许诺销售者或者使用者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进一步的,对于无过错的销售者、许诺销售者或使用者,如何举证合法来源?是否需要停止侵权?
 
      侵权人合法来源举证: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
 
      侵权人是否需要停止侵权:已经支付产品合理对价的使用者免除停止侵权责任。其他侵权者,均应承担停止侵权责任。
 
2、违法行为要件过错责任分析
 
 侵犯实用新型、发明的行为有5种: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侵犯外观设计的行为有4种: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同时,与国际上关于专利侵权要件的通行规定(例如TRIPs第28条、《欧共体专利公约》第27条、《英国专利法第60条》等)不同的是,我国增加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这一专利权侵权的发生要件。
 
      实务中,对于“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争议,综合考量举证难度以及公平合理原则,大多数观点主张将“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作为抗辩事实要件而非侵权成立要件。
 
      总结:被侵权人提供“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相关证据材料,由其作为抗辩事实进行举证更有利于查清客观事实。
 
3、损害事实要件举证责任分析
 
     《专利法》第六十五规定了赔偿数额的计算顺序:损失、获利、许可费、法定赔偿(1万~100万)。关于损害事实首先明确的是,即使权利人不举证,在侵权人无法提供有效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也推定损害事实的存在,并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酌情确定赔偿责任。因此,损害事实不是权利人一定要举证的要件。
 
     本文重点要阐述的是,实务中权利人对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通常难以举证,因此进而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的情况较为常见。而此类证据大多掌握在侵权人手中,加大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举证难,赔偿低”成为知识产权诉讼的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已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导制定了一套关于侵权获利的举证规则。
 
(1)专利权人初步义务: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包括侵权人自己对侵权获利乃至公司整体盈利的宣传资料、网站介绍、公司年报等
 
(2)侵权人法定义务: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3)法律后果: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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