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无效程序?根据《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一)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
 
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四)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吴开山律师系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十多年,深入研究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顾问服务业务,经办了数起专利侵权诉讼、商标权属、侵权案件、侵害商业秘密等疑难案件,为多家企业客户提供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提出保护性战略实施方案,落实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建议。
 
深圳专利律师就选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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