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认定
 
—以“PTC加热器”专利侵权纠纷案为视角
 
 
案情梳理
 
本案被评为2018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在专利侵权判赔认定方面具备典型性。
 
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诉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PTC发热器的导热铝管及PTC发热器”。
 
一审原告无锡国威有限公司、蒋国屏请求赔偿的数额为1500万元,其主张按照林芝公司因侵权所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即以一审被告林芝公司侵权产品的总销售额乘侵权产品的利润率。
 
审理过程
 
本案一审以无锡国威有限公司、蒋国屏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林芝公司销售的产品全部是侵权产品及其所获得的利润、同时无锡国威有限公司、蒋国屏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林芝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所受的损失为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判定林芝公司赔偿无锡国威有限公司、蒋国屏共计10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林芝公司所销售的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作出不侵权认定,因此并未涉及专利侵权赔偿额的具体计算。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针对无锡国威有限公司、蒋国屏主张的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具有合理性。按照林芝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总销售额乘利润率的计算方法得出的是侵权产品的总销售利润。结合证据来看,林芝公司向广东美的、海信(浙江)空调、海信(山东)空调以及TCL空调事业部进行供货,但是上述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显示所涉供货金额均是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供货金额。另外,无锡国威有限公司、蒋国屏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总销售金额包含了含税金额和未含税金额。
 
因此,无锡国威有限公司、蒋国屏主张的侵权产品总销售额并不准确。
 
其次,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不仅来源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还应包括其他部件。故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
 
综上,再审认为本案判赔金额包括两部分,一是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计算得出侵权赔偿数额的部分,二是现有证据难以计算出准确数额时采用法定赔偿综合判定的部分。本案最终判定林芝公司赔偿无锡国威有限公司、蒋国屏共计943万元。
 
启示
 
本案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尘埃落定。一审采用法定赔偿判赔100万元,再审在综合考虑现有证据的情况下结合法定赔偿最终判赔943万元。
 
本案被列为2018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具有典型性,结合本案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一是计算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在侵权人因侵权获利、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以及暂无专利许可费参照时,可以根据现有证据计算依照上述规定能够得出的侵权赔偿数额,而针对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的部分依照法定赔偿综合认定。
 
二是在依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利、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对赔偿数额计算的过程中,要考虑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对侵权产品的贡献度。
 
三是现有证据包含含税金额和未含税金额时,要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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