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技术标准”中必不可少且不可代替的专利。无论是国家标准,抑或是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只要是实施该项技术标准就必须使用该专利,则该专利就是标准必要专利。
 
 
什么是“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指适用于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系列技术方案,其要求或者推荐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和遵守。
 
司法现状
 
由于大多数先进技术都是以专利权的形式进行保护,技术标准的制定很难绕开这些专利技术。作为专利权人,通过将其专利技术纳入技术标准,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共同实施,可以实现专利技术在相关领域的推广和应用,极大地增加专利许可的数量,使专利权人得以获得大量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于是,出于专利权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越来越多的专利技术被纳入技术标准中,成为标准专利。
 
由于标准与专利的结合会进一步加强专利技术的垄断性,导致专利权人为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而滥用其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
 
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出现,各国法院也是在处理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诉讼中结合具体个案,总结司法经验而逐渐形成一些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通行准则。在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在诉讼中出现同样早于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定之日,且近几年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受理量有增长之势。
 
目前,《专利法》并未对标准必要专利做出相关规定,与之相关的规则分散于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中。主要包括《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等。
 
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八十五条也做出规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不披露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视为其许可标准的实施者使用其专利技术。许可使用费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的披露义务
 
“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是指标准化组织的成员或者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向标准化组织或标准制定者披露其所拥有和控制的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信息,再由标准化组织或标准制定者向公众公布其制定的标准中所含有的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负有对其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义务。标准必要专利在不同的标准中有不同的披露规则,在国家标准中,有如下要求:
 
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可以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但应尽早披露。
 
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和个人应尽早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披露其自身或关联人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及其知悉的他人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同时提供相关的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没有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同样可以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标准必要专利,并提供相关的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
 
披露范围包括: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必要权利要求(实施该项标准时,标准必要专利中不可避免会侵犯的权利要求)、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标准条款、是否同意作出实施许可声明。
 
目前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八十五条规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不披露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视为其许可该专利的实施者使用其专利技术。”即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个人不披露其标准必要专利的,将不得拒绝许可他人在执行该项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另外,经营者利用不披露其标准必要专利或进行虚假承诺,实施控制和垄断市场的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还将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
 
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FRAND原则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专利许可原则。专利权人对其标准必要专利作出许可声明的时候,一般要求其承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基础上,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执行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该原则的宗旨是防止专利权人利用其标准必要专利的绝对垄断地位索取不合理的许可条件或许可费,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使用者的利益。
 
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许可使用费的确定。专利权人若失去拒绝许可的权利,其剩余的权利内容主要体现为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但是,由于专利许可使用费问题自身的复杂性,实现其量化难度很大,因而其已构成目前各国法院共同面临的难题。
 
许可费率的确定
 
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上,有如下因素及原则可供参考借鉴。
 
分割分析,即确定许可费费率计算基准时去除掉与涉案专利无关的产品价值。因为许多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是被使用在终端产品中比较便宜的零部件上,当一个由许多部件组成的产品中的某些小部件被控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时,专利权人以整个终端产品的价值作为计算被控侵权专利许可费的基准显然不合理,唯一的例外是该被控侵权专利技术特征是促使消费者购买该终端产品的唯一原因,即该终端产品的整个市场价值完全归功于该专利技术特征。
 
许可费费率可以基于标准必要专利占覆盖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总数比例的方法来确定,并据此进行相应的调整,调高或者调低则需结合专利权人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在该标准中价值的大小具体确定。
 
许可费的确定方法须能防止专利劫持及许可费堆叠。如发生专利劫持,对标准实施者来说,实施标准的成本会十分昂贵,同时还会损害标准制定的过程,危害标准的进一步采用和实施。对于许可费堆叠,在某些技术高新领域,使用标准时可能覆盖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实施者则面临沉重的成本负担。
 
当然,在许可费率的确定过程中,国内外有过很多先例可以参考借鉴。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许可费率还应在传统的专利许可费率计算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综合考虑上述原则而确定,如可以考虑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质量、研发投入,实施专利所获利润及利润在标准实施者相关产品销售利润或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等。
 
司法实践中亟需完善的问题
 
正如前文所述,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在诉讼中出现早于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定之日。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其加以规范。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立法,确定并完善一套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体系。法律是一切司法实践的根基,在此基础上,才能够结合实际案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发现不足,进而完善配套的司法解释及法规、规章,使法律体系更加健全。
 
同时,由于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还属于探索发展阶段,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在实际裁判中可能出裁判困难的问题,不能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司法完善的进程。因此,随着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逐年增加,法院需基于典型的诉讼案件推出指导案例,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为后续裁判指明方向,推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进一步发展。
 
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趋势下,相关司法从业人员应积极推动标准必要专利制度的完善进程,借鉴国际上的优秀裁判先例,与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能够权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作出更公平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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