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专利侵权赔偿金额是多少
 
  相关法条: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02
 
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
 
  《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则按照销售利润计算。销售利润大于营业利润,这样的规定给被侵权人提供了计算的便利。
 
03
 
根据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计算
 
  《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这个规定大大减小了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只要确定侵权人的销售数量就可以了,也排除了侵权人的销售并没有下降,而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形。
 
04
 
根据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4.法定赔偿
 
  《规定》第二十一条:“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专利侵权的赔偿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专利侵权赔偿金额是多少和专利侵权赔偿金额是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以及根据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计算,还有根据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外观专利相识多少不算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专利的产品相似度的侵权评价:
 
1、判断前提: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能比较。
 
2、判断尺度: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准。整体形状相同、视觉效果一样;局部微观的不一致,从消费者角度不会留意的细节不同不作相似性对比。
 
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按照如下方式认定: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或者要部或者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那么专利侵权就有了以下三种途径:
 
专利侵权救济途径
 
1、自行协商
 
2、行政途径
 
向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司法途径
 
1)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2)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控诉。《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即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
 
下面在实践方面就上述三个专利侵权救济方法进行浅要的论述和总结。
 
(一)基于专利侵权的认定较为复杂,且侵权人可能存在漠视法律的主观态度,在侵权证据、侵权事实没有确定前,不会轻易与权利人进行友好的协商。
 
(二)行政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专利侵权救济途径,主要特点如下:
 
举证方面和侵权认定方面与民事诉讼程序相类似,下面将详细分析,在此不再赘述,主要区别在于程序方面:一是程序不统一,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方的专利行政管理局实施操作方式差别较大;二是取证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还可以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的方式保存证据等,相对于司法程序权利人取证难,这是行政程序最大的优点;三是周期较司法程序短;四是非终局性,行政决定可能还需要通过行政诉讼才能最终确认其效力;五是无法获得赔偿,行政程序在责任方面,仅能够决定侵权人是否侵权以及责令停止侵权,不能对损害赔偿作出决定,如果专利权人要基于相应的行为获得赔偿,还需要通过调解或者走司法程序。
 
(三)司法途径。司法途径分为民事诉讼途径和刑事诉讼途径。
 
 
 民事诉讼是最为常见也是选择最多的专利侵权救济途径,特点如下:
 
1、举证方面
 
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很多,主要包括三大方面的内容,即:关于专利权利证据的举证、专利侵权证据的举证和专利侵权诉讼赔偿证据的举证。
 
对于专利权利证据的举证,包括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专利文件;缴纳专利维护费用的票据;对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还应提交检索报告。如果原告不是专利权人,而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还应提交许可情况的证据:独占实施许可的,提交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的,提交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人不起诉的证据;普通实施许可的,提交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人授权被许可人起诉的证据。
 
对于专利侵权证据的举证,权利人一般是提交市场购买产品的证据,由法官审查购买的发票与产品是否相符,对公证购买的证据审查其购买过程的真实性。另外,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公证侵权人网站证明其销售或许诺销售行为的证据,对网页公证的证据,法官在审查中会根据网络环境和网络证据的具体情况,审查公证证明的网络信息是否来自于互联网,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专利侵权诉讼赔偿证据的举证是最为困难的,专利权人往往因为在这个问题上难以提供证据而导致其对法院判赔数额上不满意。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现行专利侵权赔偿计算有4种方式:一是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二是被告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三是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四是法定赔偿(1万元—100万元之间法官自由裁量)。在实践中,常见的专利权人可提交的证据有:专利权人的财务审计报告;侵权人的财务账册;专利许可方面的证据及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些证据的举证和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越详细明确对其越有利。
 
2、侵权认定方面
 
有了证据,接下来就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某项或多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判断原则是技术特征全面覆盖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具备了专利权利要求里的每一项技术特征,则专利侵权就成立。实际上完全仿制他人的专利产品或者照搬他人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并不多见,常见的是对他人的产品或者方法及专利文件加以研究,对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加以简单地替换或者变换,以达到和专利同样的积极效果,这时就要运用到等同原则来判定是否侵权。
 
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产品部件的简单移位或者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换;二是两个作用或者效果基本相同的技术特征等同替换;三是对技术特征进行分解或者合并。
 
3、救济程序方面
 
发现专利侵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专利权人进行救济最重要的一种途径,比如说协商不成再起诉,比如说被行政部门处罚、被刑侦部门提起公诉后再主张民事赔偿,比如说直接起诉等。
 
此途径在程序方面的主要特点:一是立案登记制,法院对符合形式要求的一审民事起诉一律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二是程序规范,全国各地法院程序操作一致性高,规范性强;三是可以让侵权人承担较重的责任,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包括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包括销毁生产工具等,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并承担维权费用。四是周期较长,基于专利权的复杂性,从一审到再审,再加上侵权人提出的专利无效程序,一个案子拖上几年都有可能;五是要先行承担诉讼费用,在未判定侵权之前,专利权人要现行承担与诉请赔偿数额成正比的诉讼费用;六是终局性、权威性强,民事司法途径经过二审或者再审后即最终生效,且执行力很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刑事自诉案件并不常见,多为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公诉。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侵权人有以上犯罪行为时,如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则专利权人(被害人)可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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