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是从公告授权之日起生效的。一项发明专利从提出请求、到公开、再到授权要经过很长时间,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公布了,由于尚未授权,申请人也无法行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人不公平。这个时候,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就应运而生了。
 
 
如何正确守护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
 
深圳市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06年7月19日公开,2009年1月21日授权公告,发明名称为“制备高纯度二氧化氯的设备”。
 
2008年10月20日,深圳市某自来水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某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分期购买某某二氧化氯发生器一套,价款26万元。深圳市某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为某自来水公司提供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
 
2009年3月16日,深圳市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深圳市某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和某自来水公司使用的二氧化氯生产设备落入涉案发明专利保护范围。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承担诉讼费等费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深圳市某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深圳市某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和某自来水公司连带赔偿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深圳市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某自来水公司均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自来水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深圳市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很关键
 
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认为,案件中,深圳市某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销售被诉专利侵权产品是在涉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该行为不为专利法所禁止。在此情况下,深圳市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应该主张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诉讼请求,而不是主张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表示,要想正确守护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一定要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即主张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诉讼请求。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有何特殊
 
何为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就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之前的这段期间。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概念,只有发明专利有临时保护期。为什么要强调发明专利?因为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行的是初审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不存在公布一说,也就不存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临时保护期一说。
 
那么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存在什么特殊性呢?《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一条法律,明确专利权被授予后,对于其后他人实施其发明的行为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
 
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要求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就是说,申请人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但对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
 
因此,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行为。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应当得到允许。
 
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当然,这并不否定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要求实施其发明者支付适当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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