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控专利侵权时,被控侵权方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
 
一、不侵权抗辩
 
不侵权抗辩的理由[1]主要包括:
 
1、专利权用尽;
 
2、先用权;
 
3、临时过境;
 
4、科学研究与实验性;
 
5、没有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专利权无效
 
通过请求专利权无效[2],以此请求中止诉讼,因专利权种类及法律稳定性不同而有所差异[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基于该法条,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主要包括:
 
1)不是专利的保护客体[7];
 
2)未经保密审查在外国申请专利[8];
 
3)缺乏新颖性、实用性或创造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9];
 
4)属于现有技术或者具有抵触申请的外观设计[10];
 
5)说明书不清楚、不完整,或者权利要求缺乏依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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