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作为外贸新业态,炙手可热。与传统商业渠道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其发展规模与保护模式呈现出新的特征与挑战。“在发展跨境电商的过程中,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很难满足新形势下产权保护需要,众多跨境电商企业面临着一定的知识产权风险。”在日前举办的医疗防护物资出口及跨境电商实操线上培训会上,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处副处长王琳洁对电商企业提出警示。
 
  王琳洁举例说,2019年,德国汽车工业协会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合法拥有的商标“ADBLUE”被中国公司侵犯了商标权,理由是中国公司在其阿里巴巴相关网站上使用了该标志。中国公司认为,“ADBLUE”在国内就是车用尿素的意思,是一种通用名称,不构成侵权。此外,中方主张自己并未将“ADBLUE”用于产品包装上,仅在阿里巴巴网站关键字中使用。经查“ADBLUE”是原告于1970年在德国注册的商标,后通过马德里注册申请国际商标,已获得中国商标权保护,且也在尿素所属第一类中注册了商标权。因此,中方侵权成立。
 
  王琳洁强调,跨境电子商务中还有两种比较特殊的商标侵权风险。一种是国际贸易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风险。国内加工企业接受境外委托,生产与国内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并贴附与国内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标识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存在侵权风险。出口转内销时,国际贸易定牌加工产品也存在侵权风险。
 
  二是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风险。专利的平行进口问题已经在专利法中合法化,但是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却未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我国法院以允许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为原则,特殊情况构成侵权为例外。
 
  跨境电商企业面临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进行诉讼后,如何有效执行也是企业关心的问题。王琳洁为企业支招说,企业在中国法院起诉国外客户时,可同时考虑申请“限制外国人离境”的措施,提高执行效果。《出入境管理法》第28条规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该外国人不准出境。最高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对未了结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企业也可以利用国外客户参加展会、交易会的机会,申请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王琳洁举例说,2006年9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做出裁决,瑞士公司应向上海公司支付货款。但因种种原因,该裁决未能获得瑞士法院承认和执行。2008年7月,上海公司发现瑞士公司有一批机器设备正在浦东新区展览,遂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上海一中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查封、扣押了瑞士公司参展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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