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社会公众容易对假冒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产生混淆。虽然两者都是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但二者有较大区别。
 
一是适用法律不同。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其行为表现核心是采用了与专利产品相同的技术或设计。认定专利侵权行为适用的法条是《专利法》第十一条。假冒专利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其行为表现核心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了不合法的专利标识,一般情况下与他人的专利技术无关;只有未经许可标注他人合法有效的专利标识的情况下,才与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设计相关。认定假冒专利行为适用的法条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由此可以看出两者的判断标准不同,对两者的认定应根据各自适用的法条独立进行。假冒专利行为与侵犯专利权行为并无必然联系。假冒专利行为成立不以侵犯专利权为必要条件,单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或构成假冒专利罪。
 
二是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假冒专利一般会承担行政责任,即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专利执法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情形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还会构成假冒专利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经许可标注了他人的专利号,则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专利侵权而言,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是法律性质和救济途径不同。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是专利执法部门依职权进行的单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专利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后,可以主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决定,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专利侵权行为而言,专利执法部门是依申请居间处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其性质属于行政裁决,当事人对该行政裁决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假冒专利行为,任何人都可以举报;对于专利侵权行为,只有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才能提出行政裁决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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