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0年代视频游戏(Video Games)出现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游戏已经发展成为重要的经济产业,尤其是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极速发展,游戏产业的规模出现井喷式的增长。荷兰市场研究公司New zoo发布的《2018全球游戏市场报告》显示,全球游戏市场规模达到1379亿美元。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伽马数据共同推出的《2018年1-6月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指出,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到1050亿元,游戏用户规模达到5.3亿人[1]。
 
游戏产业不断扩大的同时,问题也随之而来。创作游戏很难,但是复制游戏则相对容易,很多公司在利益的驱使下,剽窃其他公司的原创成果,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山寨游戏”,与之相伴随的还有私服、外挂、虚拟财产被盗、游戏竞技中直播侵权等问题,对游戏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因此,如何对游戏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探讨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话题之前,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游戏,即游戏的概念。游戏是由计算机软件设定的,可以由游戏者控制的,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的卡通形象和相应的声音[2],主要包括单机游戏、网络游戏和移动游戏三大类别。游戏通常由两部分构成,即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游戏引擎是为了游戏运行而设计的代码和指令集合,在机器识别后控制游戏正常运行;游戏资源是指游戏研发人员设计的声音、图片、动画等资源,游戏资源在游戏引擎的调用下,将游戏的视听效果呈现给玩家。
 
目前,关于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以下四种保护模式:
 
第一种:著作权法保护模式
 
在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中,游戏中的计算机程序被视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优点在于:1.手续简便,著作权法采用的是自动取得的方式,一经创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审批和登记;2.保护条件要求低,只需要作品能够拥有一般的“独创性”,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3.保护具有针对性,权利人被赋予了复制权,可以有效地打击非法盗版;4.有利于网络游戏的国际性保护,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国际保护体系,只要各个国家把游戏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当中,无需另外立法就可以适应全球性的保护。
 
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缺陷在于:1.由于著作权法领域内思想与表达的二分原则,导致著作权法只能局限于对作品表达的保护,而对于游戏的设计构思和设计内核不能做到应有的保护;2.著作权法只能保护游戏的程序代码不被他人擅自复制,并不能阻止他人以不同方式表达同一构思的实质侵权;3.著作权法仅能做到对游戏的说明形式的保护,但保护不了其实施[3]。
 
第二种:专利法保护模式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况可对计算机软件授予专利权:1.用计算机程序来控制计算机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计算机内部性能的改进;2.使用计算机程序来控制某一自动化技术处理过程,并具有技术效果,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3.采用计算机程序来控制或执行测量或测试过程;4.汉字编码方法。游戏通过调用计算机程序和游戏资源来实现的,因此可作为计算机软件用专利法进行保护。
 
用专利法进行保护的优点在于:1.专利法克服了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构思、只保护软件表达的观点,从而可以对游戏的技术核心进行保护,对游戏的保护更加全面;2.算法对于游戏程序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同一算法往往能写成表达方式不同但实质相同的程序,著作权法不能对核心算法提供保护,使用专利法进行保护则不存在这种不足;3.用专利法保护可以平衡公众与游戏开发者之间的利益,一方面,专利赋予专利权人高度的独占性,可以保护其公开的技术不受侵害,并为其积累研发资金投入之后的研究和改进,另一方面,公众可以避免重复研究,能够在现有基础上做进一步的研究,维护整体的公共利益[4]。
 
相对应地,用专利法保护的游戏,相比用著作权法保护要严格得多。游戏至少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申请专利:一是要求游戏与硬件结合为一体,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二是这个技术方案必须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因此,并非所有的游戏都适合使用专利法进行保护。同时,专利审批周期较长,且成本较高,因此,更适合对创新程度较高、投资耗费较大的游戏的保护。
 
由于游戏的实质是计算机程序,包含算法或游戏规则,因此,容易被认定为“智力活动规则”而不能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是游戏规则具有其特殊性,并不等同于一般的智力活动规则,其特殊性在于其与计算机紧密相连,即一些游戏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自然规律或技术手段,实现了一定的技术创新,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因此,在对游戏进行专利申请时,适当地进行“包装”,充分利用游戏的硬件载体,使得专利更趋向于是一个创新性的技术,而不是一个人为的智力活动规则,能够增加专利被授权的几率。例如,可以对游戏的要素进行分解,在硬件载体方面包括了显示装置、操控手柄等,在思想层面包括了游戏规则,通过对游戏规则进行拆解,将游戏的每一个环节分别对应成一个“单元”,通过“单元”这种虚拟的硬件,就可以将整个游戏规则包装成一个技术方案,增加专利授权的几率。
 
目前,游戏中可以考虑进行专利申请的部分,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硬件类专利。主要包括对于游戏主机、手柄、键盘、显示设备等的改进。例如网易申请的“一种游戏手柄”“游戏画面的显示控制装置、存储介质、电子设备”,深圳市晶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一种舒适、可靠的游戏按键装置”等。另一种是软件类专利。对软件类专利进行细分,主要包括系统架构、算法改进、服务器与客户端、图像处理、游戏操控等方面:
 
1.系统架构。属于游戏底层的核心部分,能够确保游戏的整体运行,是游戏中能够进行专利申请的一个方向。例如畅游公司申请的“一种MMORPG游戏中的对象匹配方法及服务器”,网易公司申请的“在游戏场景计算路线的方法和装置”。
 
2.算法改进。对于算法的改进,容易被认为是一种智力活动规则的改进,但是如果其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达到了一定的技术效果,例如该算法的改进提高了游戏的执行效率或处理准确率,也是可以申请专利的。例如北京像素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一种网络游戏的数据更新方法”,腾讯申请的“三维角色扮演游戏中实现动态阻挡的方法”。
 
3.服务器和客户端。例如腾讯公司申请的“一种游戏中角色的移动控制方法和服务器以及客户端”。目前很多游戏都属于网络游戏,需要服务器和客户端之间的良好配合,才能得到比较好的游戏体验,因此,服务器和客户端类的专利,也是各大游戏公司布局的一个重点。例如华为申请的“实现游戏数据共享的方法、系统及系统中的客户端和服务器”,腾讯申请的“一种游戏中角色的移动控制方法和服务器以及客户端”。
 
4.图像处理。图像处理领域的改进也是游戏公司比较重视的一个方向,因此也是专利申请的一个重点方向。例如腾讯申请的“图像处理的方法和装置”,完美世界申请的“一种虚拟游戏场景的图像的提供方法和系统”,均涉及到图像处理。
 
5.游戏操控。涉及到人机交互、游戏操作控制的改进等,这一类专利属于当前比较有价值的游戏专利,容易成为专利侵权的对象,各大游戏公司在这个方向上也都进行了专利布局。例如飞利浦申请的“基于点击设备的用户界面系统”,网易申请的“对于触控虚拟控件的反馈方法、系统及移动终端”。
 
第三种:商标法保护模式
 
游戏商标也同其他商标一样,代表着游戏产品的功能、性质和质量,是区别于其他软件产品的重要标志。在游戏保护的初期,选择用商标法保护也是一种普遍、有效的保护手段。最常见的方法是把游戏中的典型形象注册成商标。但商标法保护的仅仅是特定标识,因此,商标法对游戏的保护是有限的、狭窄的。
 
第四种:商业秘密保护模式
 
商业秘密既保护“表达”也保护“思想”,只要权利人维护得当,商业秘密就可以无限期被保护,商业秘密也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免去高昂的专利保护费用。但是商业秘密并不禁止反向工程,游戏侵权中很多都涉及到服务器端源程序代码的反向编译,因此游戏开发商选择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游戏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并且一旦商业秘密被侵犯,在诉讼中就要进行举证,从而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
 
综上所述,不管是用著作权法还是用专利法对游戏进行保护,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无法适应目前游戏产业的需求。仅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保护不够全面,对游戏开发商的利益有损害。仅用专利法进行保护,标准过于严格,导致很多游戏因不符合标准而无法获得保护。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应对游戏应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保护,以著作权法的保护作为对游戏进行保护的最低标准,同时将符合专利申请要求的游戏进行专利法保护。在此基础上,配合商标法、商业秘密的保护,从而全面地保障游戏权人的利益,促进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游戏开发商也应提高创新能力和行业自律性,研发出质量更高、题材更好、受众更广的好作品,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不能仅仅靠抄袭和剽窃。尊重同行的知识产权,才能使得整个游戏行业朝更好的方向发展。
 
注释:
 
1. 《2018年1-6月中国游戏产业报告》。
 
2. 李明德:《美国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57期,第41页。
 
3. 网络游戏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保护分析,曾思齐。
 
4.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超越,曹伟。
 
转自: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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