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多家水果店收到来自法院的传票,老板们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而遭到索赔,索赔金额2到5万元不等。事情的起因皆为:卖了一箱在水果市场常见的“库尔勒香梨”。
 
对此,4位涉案水果店老板讲述了他们成为被告的情况,并表示冤屈,“卖一箱水果也就100多块,现在罚款(索赔)要好几万,做点小本生意莫名其妙成了被告。”
 
↑几名水果店老板聚在一起
 
多位水果店老板成侵权被告
 
3月初,在成都金牛区经营水果店的胡先生收到来自法院的传票。他被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下称库尔勒香梨协会)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其销售的香梨使用了含有“库尔勒香梨”字样的包装盒,其字样与上述协会拥有的“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近似。该协会认为这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如图,库尔勒香梨协会于1995年申请的“库尔勒香梨”商标,图案为一只开屏孔雀,孔雀下方为“库尔勒香梨”文字字样。
 
“大概是去年10月份,他们到店里来问有没有香梨,然后指定要了店里仅剩的一个包装盒,上面正好有‘库尔勒香梨’的字。”胡先生介绍,其水果店面积不大,平常主要以散卖方式出售水果,“他们提出了要求,我就用盒子给装了,一共123块钱。”
 
胡先生万万没有想到,这次销售会让他成为被告。他被“客人”起诉了,并被索赔2万元。
 
 
与胡先生经历类似,文先生也成了被告,他被索赔5万元。他经营的水果店位于成都青羊区,他回忆去年底几名顾客上门,指定要购买香梨并用店里的一个包装盒进行装箱,“我们的水果都是从彭州濛阳市场买过来的,平时散卖,没有专门买过包装盒的箱子,那个箱子应该是当时别人不要了送给我们的。”
 
在成都成华区经营水果店的李女士也被索赔5万元。她介绍已经记不清对方来店购买香梨的过程,“我们也是从濛阳买过来的,买的时候就是包装好了的,一直在那里拿货,知道他们是正宗的库尔勒香梨,但没注意到这个会有侵权的情况,也没有了解过这个是品牌商标。”
 
另一水果店的王女士介绍,她仅在去年从批发商拿过几次带有包装的香梨,但因为个头和品质不理想,后换成了用塑料筐装的香梨,其包装正好印有与原告相似的商标,“但确实不知道这会有侵权的问题。”
 
据多位受访水果店老板介绍,已联系到的此次成为被告的成都老板至少有10多个,且均被指有侵权行为,并被索赔。
 
 
一箱水果才卖100多元,却要赔几万元
 
3月31日,被指侵权的部分水果店老板前往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参与庭审,对于此次的“被告”身份,老板们连声叫屈,“卖一箱水果也就100多块,现在罚款(索赔)就要好几万。”
 
胡先生介绍,其被指侵权的包装盒是很久前剩下的,并非恶意侵犯商标售卖,也并不认为自己有侵犯商标的问题,“水果都是批发买过来的,平时也是散卖,是对方指定要求用那个盒子装一下的。另外,对方给出的公证证据中,只有店的一个照片,一个支付凭证,盒子的照片也是离店在另外的地方拍的,怎么就能说是我这里的呢?”
 
“他们的商标是一个孔雀开屏加上文字,我们的那个包装只有一个‘库尔勒香梨’的字,他就说我这个字侵权了。”文先生边说边拿出照片进行对比。同时,文先生介绍,平常他们并不会采购太多的包装盒,“大部分人都是散卖的,包装盒用得很少,但也有一些朋友会把自己不用的一些盒子给我们,我们有的时候看到有这样的盒子也会找人要一些,并不只是这个盒子。”
 
“我们的水果一直都是摆放在一起散卖,他们进店后就直接问有没有库尔勒香梨,并且直接要有库尔勒香梨包装的箱子,店里面的购买过程并不详细,怎么就一定说是我们店里面买的呢?”文先生说。
 
王女士则介绍,尽管自己使用的包装盒与原告的一样,但并不知道这会有侵权问题,“水果不能放太久,都是进一箱卖一箱,也是散卖出去的。”
 
对于原告所指的侵权和索赔,多位受访者均表示系恶意行为,自己并不认可所谓的侵权。
 
 
原告
 
被告行为侵权且易误导消费者
 
对于水果店老板们的说法,库尔勒香梨协会代理律师在庭外介绍,被告都各有各的说法和经历,但其行为仍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法庭会给出一个最终的答案。
 
据上述协会所述,案涉商标系自行设计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与商业价值,经过多年的推广、维护、服务规模不断扩大,原告“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且享有该证明商标的专用权,也有制止各种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而此次的被告水果店,并未取得合法授权,在包装箱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库尔勒香梨”字样,其行为属于将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在明知其商标与产品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攀附其知名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百度百科查询,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1994年成立,“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文字图形是1996年被核准注册的。
 
 
百度企业信用查询,自2018年以来,该协会相关诉讼有50起,其中49起是该协会作为原告或上诉人对其他商家发起的诉讼,案由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不少案件提出了数额不等的索赔;另外1起是协会被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其中部分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撤诉。
 
 
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商标,可能侵权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
 
《商标法》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就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认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于水果店从业人员,如果明知道别人已经取得了商标,则不能模仿或者使用其商标或近似商标赚取利益,这包括商标的字样和图案。
 
不过,如果水果店老板在售卖过程中系随手找到一个包装盒,并不是以此来进行售卖,而仅是作为一般包装物,为消费者提供一个便利包装而未以此宣传牟利,则要有所区别对待,通俗讲,“如果我用这个商标盒子来装梨就属于侵权,那装苹果是否也侵权呢?
 
也就是说,如果协会已注册了库尔勒香梨商标,其他人原则上是不能使用的。而在他人侵权的行为上也有轻微和恶意之分,法院应该综合考虑涉嫌侵权者在过程中所牟取的利益以及被侵权法所遭受的损失,判定赔偿处罚的轻重。
 
其实这样的事不少见,比如曾经济南一小型超市25元卖了两双袜子被告侵犯“浪莎”商标权,最终判赔6000元的案子。此类案件大多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位导致,对于商贩来说,最重要的是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做到规避侵权他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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