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商标并不是百分之百能注册成功的,很有可能在注册商标时会遇到商标异议,从而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但是商标被驳回之后该怎么办呢?不要着急,还有商标驳回复审,所谓的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审查驳回之后,商标申请人可以对商标偶剧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从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复审申请。那么商标驳回复审时间都有哪些应当注意的事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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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驳回复审时间都有哪些应当注意的事项?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商标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其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15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15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自复审时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三、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超过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1.委托书 ;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驳回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异议裁定书(带商标局的信封)、证据材料.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按《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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