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证据准备
 
在提起诉讼前,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包括:
 
(1)权属证据,即证明商标权利有效的证据;
(2)侵权证据,表明商标权被侵害的证据;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一般民事诉讼证据形式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证据同样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并且就域外证据而言,也需要遵循有关域外证据的认证、公正规则。
 
7.1 权属证据
 
权属证据,主要证明原告是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具备起诉资格。主要包括:(1)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证明及续展核准证明等。如果是国际注册,则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明。(2)驰名商标认定行政裁定或法院判决书。(3)其他证明商标知名度及荣誉的证据。
 
7.2 侵权证据
 
侵权证据,主要证明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控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恶意侵权行为。
 
(1)侵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人数,经营范围等资料。
(2)侵权商品宣传材料,包括网站介绍、展览、展销及广告宣传手册等
(3)侵权商品样品或照片;
(4)侵权商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5)工商部门立案材料、财务查扣清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处罚材料;
(6)其他证明商标使用侵权行为的证据。
 
7.3 支持损害赔偿请求的证据
 
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是为主张的赔偿数额提供证据支持,包括如下类型证据:
 
(1)原告损失证据,即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的证据包括: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的证据;注册商标合法商品或服务单位利润的证据;制止侵权合理费用的证据,这里合理费用包括:a. 为制止侵权的调查费;b. 证据保全费;c. 律师费、差旅费等。
(2)被告获利证据,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利的证据主要包括:侵权人的账簿、资料,财务审计报告;侵权人侵权期间销售额的证据;侵权人单位产品利润的证据。
(3)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即被告与他人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许可使用费用的证据。
 
诉前侵权证据的公证保全
 
实践中,在正式启动诉讼前,建议对有关证据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则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根据保全的证据对象不同,公证保全主要包括如下类型:
 
8.1 侵权方经营办公场所及侵权信息公证
 
如果在调查中发现,侵权方有实际经营办公场所,可以申请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主要是公证相关侵权信息及材料,包括办公场所门派以及侵权信息的录音、录像、宣传资料、名片等,出具公证书。
 
8.2 侵权物品的购买公证
 
如果在调查中发现,侵权方在销售场所、展会、网站上销售侵权物品,可以申请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主要是公证购买侵权物品的整个购买记录(包括发票、侵权方信息、现场情况、侵权物品信息)及其他有关侵权线索,查封买到的侵权货物,出具公证书。
 
8.3 侵权网站的公证
 
实践中,很多侵权方恶意注册包含商标权利人商标的域名,并建立网站,展示或销售侵权商品,或者在其他网络平台展示侵权物品和信息,误导消费者以牟取非法利益。对于此类网站或网页,可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员将按照操作流程浏览侵权人的网站,并浏览步骤进行记录,打印浏览页面,出具公证书。
 
诉前侵权证据的法院保全
 
9.1  诉前申请法院保全证据的适用情形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以下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A.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B. 以后难以取得。
 
9.2 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人
 
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包括:
 
(1)商标注册人;
 
(2)利害关系人:a.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其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b. 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9.3 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管辖法院
 
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1)侵权行为地,(包括 a. 侵权商品生产地;b. 侵权商品销售地;c. 侵权商品展览、展销地;d. 侵权商品广告发布地),或者(2)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9.4 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文件
 
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
(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
(4)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9.5 诉前证据保全的担保
 
对于申请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如果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9.6 诉前证据保全裁定
 
48小时。人民法院接到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人民法院一旦作出裁定进行保全,立即开始执行。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2015年3月
 
9.7 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解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注意:关于证据保全相关的司法解释动向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2015年2月)。
 
诉中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受理后的举证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例如:调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案件中的查封扣押产品、调取被告的财务账册等。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
 
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通常采取的措施包括:
 
(1) 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拍照;
(2) 对财务账册等进行复制。
 
诉前财产保全
 
11.1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11.2 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与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是同一个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个法院。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实施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起诉。
 
11.3 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提供与被保全财产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1.4 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3)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11.5 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
 
11.5.1  财产保全的内容
 
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无形财产,因此对其采取保全措施的内容要相对复杂于有形财产的保全。注册商标权财产保全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标转让、变更、注销、质押等事项。即,限制权利人不能行使商标转让、变更、注销、质押等权利,但商标权人仍然可以在核准的范围内使用。
 
11.5.2 保全的方式
 
    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商标权进行保全,应当向国家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商标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即禁止转让、变更、注销商标、质押等事项。
 
11.5.3 保全期限
 
对注册商标的保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商标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商标的财产保全。
 
11.5.4 不得重复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法院在向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中应明确具体的提出要求保全的商标相关信息,以便于判断不同法院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是否属于重复查封。
 
11.6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的情形包括如下: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法院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诉前禁令”)
 
12.1 诉前禁令概述
 
诉前禁令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12.2 诉前禁令申请的管辖法院
 
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当向下列法院提出:
 
(1) 侵权行为地法院;
(2) 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院。
 
12.3 诉前禁令的申请人
 
诉前禁令的申请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利害关系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12.4  诉前禁令的申请材料
 
诉前禁令的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状、相关证据。
 
12.4.1 书面申请状
 
申请状应当载明:
 
a.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b.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
c.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12.4.2 相关证据
 
(1)权属证据。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2)侵权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12.5 诉前禁令申请的担保
 
诉前禁令的担保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 申请人申请诉前禁令时应当提供担保;
(2) 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a.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
b.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c.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5) 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6)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12.6 诉前禁令申请的审查与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相关证据要求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12.7 对诉前禁令裁定的复议
 
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从以下方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1) 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 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3)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 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商标侵权诉讼原告
 
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主要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
 
4.1 商标注册权人
 
(1) 商标注册人,对于共有商标,其代表人和共有人应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2) 商标受让人, 在转让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其可作为原告起诉;
 
(3) 商标继承人。
 
4.2 利害关系人:
 
(1)独占使用许可人。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对使用许可期限和地域内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无需商标注册人同意。
 
(2)排他使用许可人。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 普通使用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书面明确授权,也可以就许可使用期限和地域内的商标侵权行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确认被告
 
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如果被告不明确,法院将不予受理。实践中,因涉及商标侵权的行为方不只一个,商标侵权案件的被告可能为多个。例如: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侵权产品的销售商等。诉讼实践中通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实践中可能涉及共同被告的情况还有联合出品方、监制方、母公司和子公司等等。
 
确认管辖法院
 
6.1 管辖级别
 
6.1.1 一般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按照案件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
 
6.2.2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设计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6.2  管辖地域
 
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的管辖地域,包括: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包括 a. 侵权商品生产地;b. 侵权商品销售地;c. 侵权商品展览、展销地;d. 侵权商品广告发布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4)查封扣押地,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就选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
 
“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联系网站处理!
没有找到想要的答案?点我咨询吧!